6.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同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并由合作各方共同确定专利使用费标准。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协议规定,合理分享。
7.确定专利使用费分享的比例时,应当考虑各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资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条件多少等因素。
二十五、合作研究、开发或设计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合作各方都可进行后续开发。所取得的成果如何处理,各方应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协议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二十六、合作研究、开发或设计中一方所提供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及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等,其所有权仍属于提供方,其他各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提供方同意,其他合作方不得向他人公开、转让。
二十七、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或合作设计所获得的技术数据、资料、样品、图表等,属于合作各方共有。任何一方都应无偿向对方提供,各方都有在本国使用的权利,但对非合作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作各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二十八、委托研究、委托设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被委托方。被委托方取得专利权后,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被委托方转让此项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十九条 对于不能申请专利权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及其利益分配办法,双方合作单位应当在协议中予以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被委托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之前将该项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章 合作调查和开采
三十、合作调查和开采小组必须由合作各方的人员参加。调查活动主要在我国进行的,中方合作单位的人员应担任调查小组的主要领导。
三十一、在合作调查和开采中,中方合作单位提供资料的原则是:
1.凡与调查项目直接有关的资料,必须提供;无关的,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