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作研究、开发与设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凡在合作研究、开发或设计中,由各方人员共同参与工作或分工协作完成的成果,不论各方科技人员个人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高低、工作内容的差异,只要其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都是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都可享受该项成果所产生的身份权、荣誉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二十一、在合作研究、开发或设计中所完成的科学作品,公开发表时,应该以合著名义发表。署名的顺序应当按在合作研究、开发或设计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出版发行后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经合作各方协商后,合理分配。
二十二、由各方分工协作且各自承担其中一个部分合作研究、开发或设计的项目,如该部分能独立存在,除另有约定者外,完成该部分工作所产生的成果一般由完成单位享有。
二十三、合作研究中产生的科学发现或科学假说,发现者有署名权。共同发现的,署名权属合作各方共同发现人共有,署名顺序按各人在科学发现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一方单独发现的,署名权属于发现方。
二十四、合作研究、开发或设计的成果,按照合作各方在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其申请专利和其他工业产权的权利一般属于合作各方单位共有,并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各方合作单位在本国领土内代表全体合作方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后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应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一个国家内有多个合作单位的,可指定一个合作单位作为代表。
2.申请专利时成果是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应当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确定。难以分清贡献大小时,在本国领土内申请专利的,可以本方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在第三国申请专利权,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负担专利申请费与维持费一方的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
3.合作各方如有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成果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4.合作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如理由充分,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应申请专利。
5.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共有的专利权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