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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
 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的通知
 (1995年2月15日国家科技委员会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国际合作司,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学院: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开展国际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近年来,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不断发展,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指导各有关单位重视并正确处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软科学研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对外科学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我们认为,其指导原则是基本可行的,具有较大参考价值。现转发给你们,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

                 前言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知识产权问题已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事业的发展,必须处理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一章 一般原则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从维护合作各方的正当权益出发,按照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或双边条约、协定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妥善处理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处理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互利原则;
  2.相互尊重原则;
  3.遵守各国国内法规的原则。在我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在合作方国度内或在其他国家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各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4.以协议为根据的原则。合作各方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纠纷的处理,都应当在有关科技合作的协议(或合同,下同)中载明。
  三、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渠道邀请来华或出国进行的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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