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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7年5月23日 证委发[1997]36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推荐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H股和上市的函》(中石化[1997]函字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燕化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163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1518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并以美国存股证的形式向纽约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37400万股;其中,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持有236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境外上市外资股10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52580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1163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持股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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