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7年5月23日 证委发[1997]36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推荐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H股和上市的函》(中石化[1997]函字13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燕化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163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1518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并以美国存股证的形式向纽约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37400万股;其中,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持有236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境外上市外资股10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52580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1163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持股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