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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7年5月19日 证委发[1997]34号)


机械工业部:
  你部《关于转报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申请的函》(机械政[1997]36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34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4500万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5000万股。其中,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公司持有4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境外上市外资股3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9500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34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公司的持股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6%。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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