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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1997年5月19日 证委发[1997]32号)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推荐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申报材料提请中国证监会复审的请示》(京证监字[1997]2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东方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1500万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可向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本次发行结束后,如果超额配售权完全行使,该公司总股本为37658万股,其中,北京电子管厂持有2002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3.18%;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持有500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3.29%;北京显像管总厂持有2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53%;其他法人持有2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73%;内部职工持有6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73%;境内上市外资股115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0.54%。
  三、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后15日内,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分别将发行、承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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