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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
 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81号)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方式的请示》(北证[1997]013号)及发行方案,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京证监字[1997]34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720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总结、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我会发行部。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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