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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其中,结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条 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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