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
考试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6年10月21日 公交管〔1996〕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就各地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初次领证日期
初次领证日期为第一次领驾驶证的日期。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应填写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日期。
持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应填写换领我国驾驶证的日期。
驾驶证被吊销、注销后,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应填写重新领取驾驶证的日期。
二、关于实习期
1、凡初次领取学习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的,领取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增加驾驶车型的,无实习期。
2、持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的,无实习期。但需用打印机在副证的背面“记录”栏内签注“无实习期”。
3、实习期内的驾驶员不得申请增加准驾驶车型。
三、关于证件有效期签注年龄问题
1、学习驾驶证签注。
年龄在43 ̄45周岁之间学习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年龄在48 ̄50周岁之间学习大型货车的,年龄在58 ̄60周岁之间学习其他车型的,学习驾驶证分别签注到45、50和60周岁。
2、驾驶证签注。
年龄在54 ̄60周岁之间的,准驾车型为A、B、N、P的,驾驶证签注到60周岁。
年龄在64 ̄70周岁之间的,驾驶证签注到70周岁。
四、关于持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问题
1、持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在华居留期超过一年的,核发有效期为六年的驾驶证。
2、对无法确认驾驶经历是否满三年的国际、外国、香港、澳门、台湾驾驶证,可询问持证人予以确定,并按规定免考。
五、关于“重新申请考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