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控制。
(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三)各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计划指标,对超额部分、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同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
八、各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计划,在向省级分行、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下达分解计划指标(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时,请将分解指标抄报财政部,并将各分行指标抄送当地专员办。
九、财政部批复各总行的年度财务计划一般不得调整。对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计划执行,确需调整计划,请各总行于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11月底之前财政部根据各行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适当调整财务计划指标。未经财政部批准,各行仍应按原计划执行。
十、各地专员办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指标,在向分行本级、直属机构和地、市、县行下达年度财务计划指标时请报当地专员办备案。专员办根据各总行下达的分行财务计划指标和分行本级、直属机构和地、市、县行的财务计划指标,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管。对《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项目,由专员办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监管。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没收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和应作纳税调整的计税工资由各地专员办审查后,按各分行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批复各总行财务决算时统一进行清算。
十一、各分支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以下行为,由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