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下达第一批延长1995年10月1日前
限下技改引进项目减税宽限期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财税字〔1997〕7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了《关于
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21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符合条件的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第一批清单(见附件)转给你们(共308个项目,总用汇金额6.3亿美元,已进口金额1亿美元,未进口金额5.3亿美元)。上述清单中的项目原执行减半征收进口税收的政策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