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1997年4月8日 财税字〔1997〕42号)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区(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三、凡在我国特定地区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2),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四、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的外国合作者,为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符合本规定第2条所指“特定地区”条件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和中标区块,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3条和第5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年度进口设备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沙漠戈壁荒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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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沙漠名称 │ 分布地区 │ 面积 │
│地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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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克拉玛干沙漠 │塔里木盆地 │337600 │
│ ├────────────┼──────────┼───────┤
│新 │古尔班通古特沙漠 │准葛尔盆地 │48800 │
│疆 ├────────────┼──────────┼───────┤
│维 │库姆塔格沙漠 │新疆东部地区 │22800 │
│吾 ├────────────┼──────────┼───────┤
│尔 │库木库里沙漠 │阿尔金山山间盆地 │2448 │
│自 ├────────────┼──────────┼───────┤
│治 │鄯善库姆塔格沙漠 │吐鲁番盆地 │2500 │
│区 ├────────────┼──────────┼───────┤
│ │阿克别勒沙漠 │焉耆盆地 │674 │
│ ├────────────┼──────────┼───────┤
│ │霍城沙漠 │伊犁霍城 │485 │
│ ├────────────┼──────────┼───────┤
│ │福海沙漠 │艾比湖东南 │463 │
│ ├────────────┼──────────┼───────┤
│ │乌苏沙漠 │额尔齐斯河南侧 │5513 │
│ ├────────────┼──────────┼───────┤
│ │布尔津-哈巴河-吉木乃沙漠│ │400 │
│ ├────────────┼──────────┼───────┤
│ │巴丹吉林沙漠 │ │6645 │
├──┼────────────┼──────────┼───────┤
│ │腾格里沙漠 │ │6405 │
│内 ├────────────┼──────────┼───────┤
│蒙 │乌兰布和沙漠 │ │1485 │
│古 ├────────────┼──────────┼───────┤
│自 │库布其沙漠 │ │2415 │
│治 ├────────────┼──────────┼───────┤
│区 │毛乌素沙漠 │ │4815 │
│ ├────────────┼──────────┼───────┤
│ │浑善达克沙地 │ │3210 │
│ ├────────────┼──────────┼───────┤
│ │科尔沁沙地 │ │6345 │
│ ├────────────┼──────────┼───────┤
│ │呼伦贝尔沙地 │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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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柴达木盆地沙漠及戈壁荒漠│柴达木盆地 │106 │
│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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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北戈壁荒漠区 │藏北 │600000 │
│自治│ │ │ │
│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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