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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失效]

  四、凡免税进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一、经核准需要进口的直接用于勘探作业方面的货物:
  1.地球物理勘探类: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重磁力仪及其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2.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井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它录井仪;
  (5)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铤、钻杆、造斜、防斜工具和打捞工具及其它工具;
  (7)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
  (8)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
  (9)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3.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4.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各种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配件。
  5.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经核准需要进口的供开发作业即油田建设方面的货物:
  1.采油类: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及栈桥码头;
  (3)海洋工程作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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