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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失效]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
         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一、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货物
  (一)地球物理勘探类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井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不含测井马笼头、留点式井下温度计);
  5、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铤、钻杆、造斜工具、防斜工具、打捞工具及其他工具;
  7、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粉、羧甲基纤维素、铁铬盐、烧碱、氯化钾);
  8、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不含低压胶管);
  9、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水龙带、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软梯、逃生用烟火信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四)交通运输和通讯灶
  1、直升飞机及配件、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
  (五)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直接用于开发生产作业的货物
  (一)采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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