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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及《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失效]

  (三)其它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按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挂靠在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全国性社团一般不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可在挂靠的全国性社团中选择具备条件的一个社团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并按规定程序报人事部审批。
  第四条 申请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人事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
  (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成立事业性质的机构,需出具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四)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证明;
  (五)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接受有关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证明;
  (六)健全的工作规章。
  第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审批机构负责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 经批准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年审,并依据年审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其它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地方审批机构负责年审。
  第八条 本办法下发前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已经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许可证,逾期不办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未取得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或从事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活动的,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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