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
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
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及《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
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11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1.《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2.《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
3.《
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
1996年11月22日
附件1: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和其它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符合《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团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报人事部审批。其中,属京外单位的,人事部在审批后抄送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系统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方式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