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规定》的通知
(建审〔1997〕76号)
部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部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署驻建设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受建设部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依法对建设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局对建设部京外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依据审计署、建设部的授权进行。
第三条 审计局对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与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理、院(所)长经济责任;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情况;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局对建设部直属大中型企业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按计划实施定期审计,对其他单位实施不定期抽查审计。
第五条 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建设部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股份制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单位,应当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