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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直辖市房地局: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比例逐年加大,售后维修养护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公房出售后的有效管理,提高公房售后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房改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总结近几年来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特别是由于“重售轻管”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配套政策,及时制定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公房售后维修养管理的主管部门,要以住房制度改革的为契机,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直管公房的政府直接管理方式,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切实做好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调查研究、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
  三、公房出售后,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按照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实施管理。
  四、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制定对所有购房人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房屋使用、修缮、管理等方面共同行为守则的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
  五、一个住宅组团或住宅小区公有住房出售达到一定比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指导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相关的房地产产权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六、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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