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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七、小区实行专业化的管理,由专业的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管理公司、房管处、房管所或其他管理单位)对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并有固定的管理经营场所。1994年4月份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统一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八、小区管理单位为企业的,要有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不是企业的,要有转换经营机制,向企业过渡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九、小区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1994年4月份以后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管委会。
  十、小区管委会与小区管理单位责、权、利关系明确。
  十一、小区管理单位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的小区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小区实施管理经营与有偿服务。
  十二、小区管理单位制定出争创全国优秀管理小区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十三、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了住户公约或业主公约及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岗位考核标准。
  十四、小区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十五、小区管理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整体素质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房地产管理及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精神。
  十六、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现象;
  5.封闭阳台的,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台和外廊)的使用不碍观瞻。装饰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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