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评审与注册管理
第八条 总监理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报告》(见附件)并应附技术职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套),由其所在监理单位报请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
(二)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注册颁证。
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评审,由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经注册颁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专业应报部备案。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如下表所列:
┌─────────────────────────┬────────┐
│ 火 电 │ 送变电 │
├─────────────────────────┼────────┤
│设计:勘测、总交、水工、工建、热机、电气、热控等 │设计:变电、线路│
├─────────────────────────┼────────┤
│施工:土建、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等 │施工:土建、电气│
│ │、线路 │
├─────────────────────────┼────────┤
│调试: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等 │调试 │
├─────────────────────────┼────────┤
│工程经济 │工程经济 │
└─────────────────────────┴────────┘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部门除组织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外,还应有计划地、定期地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