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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关于发布《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铁计〔1997〕46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环境与铁路运输生产协调发展,防治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包括地方、合资和专用铁路)。
  第三条 铁路环境保护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铁路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发展铁路环境保护产业,促进铁路环境保护产业的形成。
  第五条 环境保护要纳入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同步发展。
  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业经营责任者负责,实行部分分工管理和专业机构协调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铁路一切单位和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环境保护评选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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