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1月10日铁道部发布)
部属各单位:
现将《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部备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公司法》、《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推动铁路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方式对铁路各类企业投资(包括企业运用国有资产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属于国有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铁道部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行使出资者的权利,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3.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通过资产的连结,把铁路各类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纳入统一的产权管理的渠道。
第二章 铁路企业产权关系
第六条 产权关系是指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的相互关系,明确铁路各级产权主体之间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