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运输单元在驶离船舶前,托运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灭失、损坏,应会同承运人进行检验。
第四章 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条 承运人应根据船舶技术条件确定可以承运的运输单元重量、体积,以及不予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应提供适航、适载的船舶,船舱内应有照明、通风等设施。备妥加固绑扎的物料,并为防止运输单元滑动而进行一般性绑扎和加固。对有特殊绑扎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滚装运输的船舶应分设供旅客和运输单元上下船的专用通道。船舶只设有一个通道时,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时必须分流。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妥善地、谨慎地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输的运输单元。
第二十四条 装船前,承运人对运输单元可以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以及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运输单元,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
第二十五条 装船时,承运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事项对运输单元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补办托运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属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或自然属性;
(三)托运人及其雇佣人员的过错;
(四)其他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港口经营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单元进港时,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对其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提供适合滚装运输船舶靠泊、装卸的泊位或相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