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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6号)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已于1997年7月4日经第九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1997年7月16日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 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 运输单证

  第六条 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
  (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
  (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
  (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
  (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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