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精心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交通部《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不得与建设、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更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执行《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做到勤政廉政、秉公办事、严肃法纪,严格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并定期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情况。
第五十条 工程完工后,应按
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交通部《港口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情况要与项目报建、资信登记等管理相结合。
(一)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进行资信登记就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予以警告,或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投标单位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予以警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或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