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负全责,严禁将工程切块、分割发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施工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施工合同价款的30%;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关于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质量监督费的规定,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合同签字生效后7天内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并将合同管理与资信登记、项目报建管理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八章 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将开工申请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才能开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开工申请后15天内批复或上报。申请开工的条件为: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项目报建已完成;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已经到位;
(五)施工图满足施工要求;
(六)已进行开工前审计。
水运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四十五条 在水运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派出设计代表驻施工工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四十六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的规定推行工程监理和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