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严禁无证和越级进行勘察设计,严禁出卖图签。
第六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施工招标与投标执行交通部《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设计招标与投标、监理招标与投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标文件编制要执行交通部《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内河航运建设土建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严禁将工程肢解后招标。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前15天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招标文件后15天内给予批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投标,实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制度,在投标资格预审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后5天内,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全部投标单位名单及初审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10天内批复,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投标单位名单发售标书;否则,建设单位可以按所报名单发售标书。在招投标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水运专业施工队伍。
第二十七条 评标原则
(一)报价合理,施工工期合理;
(二)施工组织方案可行,施工进度安排科学;
(三)有保证工程进度、工期和质量的施工设备及管理、技术人员;
(四)有经过认证批准的与项目规模一致的项目经理;
(五)施工单位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族标准,或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结果应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报报告后30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招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标底,不得在开标后压价,不得附加不合理(带资、垫资等)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 水运工程投标活动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采用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行贿、给回扣等手段招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