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资信登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时由原审查登记的部门进行复审。
在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等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取消其资信登记。
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资信登记公告。
第十七条 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信登记材料30天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同意登记的,应给申请单位颁发资信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在申请资信登记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和弄虚作假;禁止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资信登记证。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委托给未经资信登记的单位。
第五章 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勘察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勘察文件应同设计文件一起编制、一起报批。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
交通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交通部《部属单位小型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按国家现行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或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其他部门审批的应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及概算调整报原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并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