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报建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发布施工招标公告15天前,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建表后15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报建;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项目报建信息。
第十二条 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招标,更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 资信登记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实行资信登记制度。资信登记是以资质管理为基础对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历、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信誉等综合能力的确认。
水运工程建设资信登记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十四条 申请资信登记的条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下列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通行业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5年从事水运工程的业绩、信誉评价及证明。
(四)申请单位3年内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能够反映从业单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证明。
第十五条 资信登记管理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登记,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查登记。
其它二级(乙级)、三级(丙级)和四级(丁级)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登记,由注册地所属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报交通部核备。
新组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