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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二)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开展各项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
  1.对建设单位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
  2.对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3.对招标文件、投档单位资格、招标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复;
  4.对开工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
  5.接受行政复议并作出处理;
  6.对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质量监督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7.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格)管理;
  (四)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
  (五)水运工程的合同管理;
  (六)定期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息。
  第八条 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包括支持系统中的有关工程项目)由交通部管理;其他大中型水运工程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地方立项的小型水运工程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的其他水运工程,由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级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水运工程,也应执行上述两款的规定。

第三章 项目报建

  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项目报建是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准备情况和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筑单位资格、能力、信誉的确认。
  水运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十条 项目报建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工程项目资本金已落实;
  3.具有与所报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与组织评标等能力;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
  4.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立项的批准文件;
  2.获得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建设资金已纳入投资计划;
  4.具备与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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