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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1号)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月22日经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1997年2月21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中实行项目报建、资信登记、开工报告、招标与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使市场管理覆盖所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并覆盖水运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应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计算机应用技术,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M)活动。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方可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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