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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加强对连锁店的规范化管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指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导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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