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
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
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民用煤是居民生活必需品之一,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为了做好民用煤供应管理工作,我们提出了《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的稳定供应。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
民用煤是国家确定的进行价格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之一。我国民用煤年耗量在2亿吨以上,占民用燃料的80%,因此,“煤炉子”和“米袋子”、“菜篮子”一样,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大。为了解决民用煤供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挥国有燃料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用煤的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重视民用煤供应工作。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是关心群众生活,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民用煤供应工作的认识,把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保障民用煤稳定供应。
二、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各地要由政府牵头,组织计委、经贸委(经委)、内贸、工商、财政、税务、煤炭、技术监督、物价、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内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营资格具体条件,对现有的煤炭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今后申请民用煤经营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登记注册,内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