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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济南、杭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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