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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录像资料带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文化部关于加强录像资料带管理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文市发(1995)29号)


  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放映、销售和出租录像资料带(包括激光视盘。以下简称资料带),严格侵犯了知识产权,扰乱了音像市场秩序,损害了音像出版单位的利益。同时一些内容不健康甚至反动、淫秽的录像带也乘机混入市场,社会反响强烈。
  为了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资料带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或以交换等形式变相公开发行资料带。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公开或变相公开向社会售票放映资料带。不得出售、出租资料带。
  三、音像资料馆收集的资料带只能作为业务研究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馆内观摩,不得公开售票,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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