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9日)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1995〕547号 1995年8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进行必要的规范,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我国电视文化以反映社会进步和宏扬优秀民族文化为主。部颁10号令(《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是对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进行管理的重要规章依据。今年,我部根据10号令对一些违反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电视台进行了处理。今年,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的力度,进一步搞好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电视台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10号令和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报告》中有关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每天19点至22点三个小时黄金时间必须以播出国产精品节目为主,境外影视剧的播放比例不得超过15%。为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电视台要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内将上月本台的播出情况上报厅(局),月报上必须有负责台长的签字;各厅(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省、市级电视台的播出情况上报部社会管理司,播出季报上必须有主管厅(局)长的签字。
二、境外影视剧的引进和播放,必须在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未具有合法版权证明的境外影视剧,我部将不予审查批准;未经我部审查批准的境外影视剧,各地电视台一律不得播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在引进境外影视剧工作中要树立精品意识,注意选择引进内容健康、有较高认识价值和欣赏价值的优秀节目。为加强对引进工作的协调,各电视台在与外方草签协议之前,必须预先将所选节目的详细文字材料报部社会管理司(剧情介绍每集不得少于300字),部社会管理司根据当年度引进剧报批的总体情况和节目的题材、产地、长度等因素进行审核,各台根据部社会管理司的审核意见草签协议或中断该节目的引进;经审核同意草签协议的方可按以往的程序将节目报送部社会管理司进行终审。电视节上引进节目除进行文字材料的审核外,仍进行节目样带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