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收取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可能影响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按规定应登记上缴的礼品;
  (二)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三)利用发播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俱、安装电话、配备BP机、旅游邀请以及占用交通工具;
  (四)利用工作之便在外单位兼职取酬;
  (五)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
  (六)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
  (七)向被采访单位、个人索取钱物;
  (八)以单位的名义牟取私利。
  第五条 对由于难以谢绝而接收的礼金、有价证券、可能影响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及按规定应登记上缴的礼品,自接收之日起,三十天内主动申报上缴的,不视为违纪。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收活动,由广告部门和经营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除追缴其钱物外,视所得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数额不满500元(含物品折价相当数,以下同)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数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数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四)数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给予行政降职直至开除处分。
  多次违反规定收受钱物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分。
  凡接受对方给予安排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娱乐活动、住房、装修住房、旅游邀请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违纪者是党员的,应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廉洁从业,模范遵守本规定,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是评比先进、考核干部、评定专业职称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总编室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