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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坚决查禁、严厉打击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活动的通知

  二、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管理条例》发布前称《影片上映许可证》)。凡违反此规定者,由县级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影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规定的发行、放映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同电影主管部门一道,严厉打击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的活动。对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被吊销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视具体情况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级公安、工商、海关和电影主管部门要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打击走私影片活动。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有政治问题、淫秽影片的,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拦、谩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走私、发行放映非法影片行为的,当地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广播影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地海关和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各电影放映单位,同时向干部和群众做广播宣传。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后分别报国家主管部门。

                         19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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