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坚决查禁、
严厉打击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活动的通知
(广发影字〔199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电影公司:
最近,据湖南、河南、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调查发现,一些县、市基层电影发行放映单位与走私贩私片商串通一气,非法引进、发行放映走私影片。有的省每年非法流入的影片多达200部以上,其中包括充斥色情、暴力、凶杀内容和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影片;有的省在一次打击行动中,就当场缴获走私影片12部之多;有的地方甚至公开为放映走私影片大造声势,以招徕观众,阻拦、谩骂、围攻和殴打查处走私影片的执法人员。特别值得重视和警惕的是:个别地方基层主管部门的领导对非法放映这类影片熟视无睹,甚至亲自参与选、审走私片,为其发放通行证,致使走私影片活动有恃无恐,逐渐向有计划、有组织的网络化方向发展,有的地方已形成走私影片的犯罪团伙。
影片走私贩私活动,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严格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已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对此,各地广播影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禁和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整顿治理电影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影公司是唯一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进口境外电影的经营单位,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业务。凡违反此规定者,由县级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影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各地海关对在海关监管环节发现的走私影片,要依照《
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