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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失效]

  (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四)本辖区内的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行政专署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卫生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八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管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级行政管辖区内开展食品抽样检测活动。
  第九条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被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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