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24号 1997年7月22日)
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