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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99号 1997年6月18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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