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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1997年5月29日 国税发〔199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根据原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屠宰税征收办法,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发生按人头、田亩平摊屠宰税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国务院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屠宰税征收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摊派屠宰税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收屠宰税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否严格执法关系到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落实和党与政府的形象。各地要切实重视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只有严格依法征收才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征收屠宰税的工作,使依法征收屠宰税形成共识,坚决纠正屠宰税摊派征收问题,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加强屠宰税的执法检查,杜绝摊派现象的发生。
  二、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介绍和宣传屠宰税的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了解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征税对象、征收环节、征收标准,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农民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各界关注屠宰税的专项治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同时,对基层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屠宰税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征税自觉性。
  三、明确政策,严格执法。为了切实做好屠宰税征税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好屠宰税的征管办法,省以下税务机关未经批准不得变通屠宰税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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