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摸清扣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二)以文书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三)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四)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四、要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税务机关要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高收入者一般人员流动性大、收入来源地域分布广、收入渠道多,较难控管。为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一)基层征管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如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理,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的基本情况。(二)对高收入者,要按照总局制定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三)定期对高收入者及基层征收人员分别进行申报纳税和受理申报纳税的辅导,规范申报纳税程序。(四)加强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对于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五)对高收入者进行编号建档。其编号应使用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该号码同时使用于扣缴报告表和支付收入明细表。纳税人档案内容包括:1.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姓名、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组成: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3.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4.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两种申报情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5.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五、巩固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1996年以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实行了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巩固、完善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加强交叉稽核工作,使该项制度充分发挥监控个人收入、强化征收管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