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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6修改)

  经营方式,指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
  企业种类,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图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等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办理开业登记;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办理重新登记。
  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合伙企业的申请书应当经合伙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应当经董事会签署。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私营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十七条规定,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情况证明,经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图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合伙企业歇业时,应当提交合伙人的歇业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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