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
 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