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
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6]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计算非法所得的时间从企业或经营单位骗取登记时开始,非法所得的计算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附件:《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
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现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