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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经营行为的管理,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进行。
  四、加强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凡非国家定价出租的各种所有权房屋,其交易行为均应纳入房地产市场管理。
  2.从事房屋出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居住用房租赁暂除外),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出租活动。
  3.房屋租赁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
  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可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登记管理
  开办集中交易的房地产市场,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
  六、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屋出租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对非法倒卖公有房屋牟取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对在房地产市场中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进行非法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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