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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有力地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如非法倒卖房地产、无照和超范围经营房地产、房地产交易合同不规范、房地产虚假广告时有发生、房地产租赁经营中税费流失等。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参与监督管理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参与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制订房地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
  2.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办理其登记注册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3.对集中交易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
  4.规范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经济合同文本,对房地产交易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鉴证;
  5.监督管理房地产广告活动;
  6.监督检查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7.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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