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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
 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可否处理北京铁路公安局移交的在其辖区内发现案件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的管辖范围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或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公安部门移交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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